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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衡标准和检定方法

我认为修改我国汽车衡标准和检定方法应考虑以下问题:
1. 我国若采用“滚动载荷”法,首先需合理规定对各种量程汽车衡的集中载荷值,还应当指出“滚动载荷”试验不能替代衡器的“偏载”试验。
2. 仍应对汽车衡做均匀载荷试验以确定该汽车衡的标称载荷,即最大秤量。
3. 根据标称载荷≤CLC×(N-0.5)判式,来确定汽车衡设计的合理性。
4. 是否准许使用超过三个称量段,8只传感器的承载秤台和一个整体承载秤台最多允许使用几只传感器。
5. 室外用的汽车衡,在没有挡风的条件下最大分度数应为多少?
这些都是一些有关生产厂家和用户应当关注和正确运用汽车衡称重的问题。最后,一般在标准和检定规程的修改中,应有厂家的支持,否则就有空对空的文字修改,一些重大的修改要有试验数据的支持和经济分析。修改后对原来的汽车衡应如何处理也应有法定的安排。经过这些年我国衡器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已具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修改好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衡的标准和检定方法。
近年我国汽车衡使用中出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经历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遇到的问题极其相似。在“衡器”杂志09年第7期登了一篇我的译文,谈了对美国如何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在修订汽车衡标准和检定方法时的思考和过程。我原在译文前写了一篇对此问题的观点,遗憾未能刊载。
我国大概是世界上生产和使用汽车衡最多的国家。汽车衡在使用中由于秤量的不准确,衡器使用寿命短,以及稳定性差等原因需要频繁检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我看要大于商用衡器已往存在的问题带来的损失。所以修订汽车衡标准和检定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迫切的、严肃的问题。